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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1761號 聲 請 人 上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相 對 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 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「上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 ,應更正為「上隆科技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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