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61號
聲 請 人 上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啟天
相 對 人 王惠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
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「上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
,應更正為「上隆科技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