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周榮耀 代 理 人 陳志雄律師 相 對 人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生 人 相 對 人 林玫娟       周春貴       周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美康陶瓷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相對人許文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壹 拾叁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許文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林玫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零 陸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林玫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周春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叁 拾叁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春貴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相對人周麗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叁 拾叁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周麗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184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(下簡稱高院)100年度重上字第 503 號判決確定,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「訴訟費 用由被告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、許文生、林玫娟各負 擔百分之八、百分之三十六、百分之四十一,餘由原告負擔 」及「…及訴訟費用之裁判,均廢棄。…第一、二審訴訟費 用,由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、周麗秀負擔百分之十, 林玫娟、周春貴負擔百分之十五,許文生、周春貴負擔百分 之三十五,林玫娟、周麗秀負擔百分之四十」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同法第93 條亦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 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必要費用,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。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 或有同一債權,而其給付可分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,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;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 可分者亦同。民法第271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原告即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20萬9,912元【計算式:36,244+173,668=209, 912】,後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上訴至高院,並支出 上訴裁判費4萬9,020元,合計第一、二審聲請人支出之訴訟 費用為25萬8,932元。依首揭臺灣高等法院就本件訴訟費用 負擔之判決諭知,訴訟費用由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、 周麗秀負擔百分之十,林玫娟、周春貴負擔百分之十五,許 文生、周春貴負擔百分之三十五,林玫娟、周麗秀負擔百分 之四十。因相對人須共同負擔訴訟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(下 同)102年2月1日(發文日期)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表示意見 ,迄未具狀表示意見。依首揭規定,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,故相對人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、許文生、林玫娟、 周春貴、周麗秀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即為百分之5即1萬 2,947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、百分之17.5即4萬5,31 3元、百分之27.5即7萬1,206元、百分之25即6萬4,733元及 百分之25即6萬4,733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