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得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景星 相 對 人 林陳阿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,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,提存所隸屬之法院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相 對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)98年度司 裁全字第 931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 扣押執行,聲請人依該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98萬元為反 擔保,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123號提存事件提存,聲請撤 銷該假扣押執行在案,茲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 業經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,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 保金等語。 三、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,有該法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 931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 卷可稽,依上開說明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,於 法不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