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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唯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唯中 相 對 人 目川文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玖元整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前經本院100年度 訴字第680號判決知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百分之五十七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,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,聲請人亦提起附帶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 易字第510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諭知第一、二審訴 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,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,餘由被 上訴人負擔。又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9日確定,有 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二審卷內可稽。 二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: ㈠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6萬 8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583元,於訴訟程序進行 中,聲請人並支出證人旅費530元,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 計為1萬3,113元。 ㈡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65萬9,028元不服提起上訴,並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;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50萬1,81 8元僅就38萬9,621元提起附帶上訴,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6,285元。 ㈢是就聲請人未提起附帶上訴部分之11萬2,197元即告確定 。故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,依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於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 費用1,267元(計算式:112,197÷/1,160,84613,113=1 ,267、元以下四捨五入)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 即722元,餘545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㈣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則依臺灣高等法 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 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合計28,871元【計 算式:(13,113-1,267)+10,740+6,285=28,871】, 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2萬3,097元,餘5,774 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 三、綜上所述,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 計為2萬3,819元【計算式:722+23,097=23,819】,扣除 其支出訴訟費用1萬740元,皆由聲請人所預納。從而,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萬3,079元整 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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