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57號
聲 請 人 唯誠印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伍唯中
相 對 人 目川文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玖元整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前經本院100年度
訴字第680號判決
諭知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
被告即相對人負
擔百分之五十七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,相對人不服提起
上訴,聲請人亦提起
附帶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
易字第510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諭知第一、二審訴
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,由
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,餘由被
上訴人負擔。又
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9日確定,有
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二審卷內
可稽。
二、經本院
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:
㈠原告即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6萬
84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萬2,583元,於訴訟程序進行
中,聲請人並支出證人旅費530元,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
計為1萬3,113元。
㈡
惟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65萬9,028元不服提起上訴,並繳
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;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50萬1,81
8元僅就38萬9,621元提起附帶上訴,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
6,285元。
㈢是就聲請人未提起附帶上訴部分之11萬2,197元即告確定
。故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,依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80號
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於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
費用1,267元(計算式:112,197÷/1,160,84613,113=1
,267、元以下四捨五入)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七
即722元,餘545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㈣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則依臺灣高等法
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10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,
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(除確定部分外)合計28,871元【計
算式:(13,113-1,267)+10,740+6,285=28,871】,
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即2萬3,097元,餘5,774
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。
三、
綜上所述,相對人於
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
計為2萬3,819元【計算式:722+23,097=23,819】,扣除
其支出訴訟費用1萬740元,皆由聲請人所預納。從而,相對
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萬3,079元整
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爰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