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68號
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
律師事務所
法定
代理人 謝諒獲
聲 請 人 謝諒獲
相 對 人 華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Marine & I
nsurance Service
法定代理人 謝君韜
相 對 人 黃運祥Eric Huang
相 對 人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Merida Industry Co. Lt
d.
法定代理人 曾鼎煌
相 對 人 賴正德Eden Lai
相 對 人 布朗森等事務所Bronson. Bronsn & Mckinnon
法定代理人 華倫Sheldon
相 對 人 華倫Sheldon J. Warren
相 對 人 Mary Reilley
相 對 人 Erik H. Adams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拾元整,及自本裁定
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前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
第2253號裁定
債務人即相對人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,聲請人
就命供
擔保金額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
第2428號裁定變更原裁定,並
諭知
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
擔。又
上開裁定不得再抗告業於85年9 月19日確定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程序
費用及抗告訴訟費用分別為新臺幣45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
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
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