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龍根
相 對 人 鄭溪河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
債權讓與情事,對相對人設籍
地址寄發通知,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
爰聲
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信封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
戶
籍謄本等件為證。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
訪結果,相對人戶籍址現為千康有限公司租為倉庫之用,相
對人並未居住該址,此有該分局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北市警
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附卷
可稽。是
本件聲請與
首
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
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