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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鄭溪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,對相對人設籍 地址寄發通知,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,爰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出信封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 籍謄本等件為證。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 訪結果,相對人戶籍址現為千康有限公司租為倉庫之用,相 對人並未居住該址,此有該分局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北市警 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附卷可稽。是本件聲請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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