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博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博超
相 對 人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供
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,所
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,
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伊前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年度裁全
字第 157號
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
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,茲因
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判決伊部分勝訴確定,伊並以
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
利而未行使,
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
上開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
院,有該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57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
可
稽,依上開說明,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,
於法不
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