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53號
聲 請 人 曜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周金治
相 對 人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
上列
聲請人聲請返還
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一○一年度存字第二○九○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
幣參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,准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供
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
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保者
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
假處分事件,聲請人
前遵
鈞院101 年度全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處分,
曾提存新臺幣0000000 萬元,並以鈞院101 年度存字第2090
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之
期間
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
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。
三、查聲請人
上開聲請,
業據提出假處分裁定、提存書(以上均
為影本)、同意書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1480號、101 年度存字第2090
號卷宗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