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司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登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銘 相 對 人 普力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元整,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又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前經本院99年 度訴字第5122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 分之二,餘由相對人負擔。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 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1231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諭 知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。又上開判決 業已於102年4月2 日確定,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共668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