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60號
聲 請 人 登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鍾銘
相 對 人 普力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榮富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支票
債權不存在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
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元整,及
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又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前經本院99年
度訴字第5122號判決
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
分之二,餘由相對人負擔。聲請人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
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1231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,並
諭
知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。又
上開判決
業已於102年4月2 日確定,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及
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共668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
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