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
原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段幼龍
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
律師
蘇育萱律師
孫珮瑾律師
被 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朝城
不動產開發有限
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
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
馮俊堯律師
吳俊緯律師
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
本件訴訟所整理之
兩造聲明、原因事
實、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、
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
爰請法官
參
酌:
貳、整理內容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因事實:原被告分別於100年5月20日亟101年7月31日簽定
協議書及增補協議書(下稱
系爭協議書),約定被告應使座
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604、670-2、671-4、619-1
、619-3、671-3、562地號等7筆
土地所有權人全部與原告簽
訂
合建契約書及都更同意文件,方有收取
報酬之權利;然
嗣
後被告無法達成系爭委任任務,而系爭協議書亦已於102年
5月21日因期限屆至而失效。被告自應依約將先前收受之
240萬元之報酬退還予原告,被告
迄今遲未返還,亦屬無法
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,因而致原告受有損害,
是以原告自
得依
民法不當得利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。
㈡原告聲明:
1.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2.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3. 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
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:協議書、不當得利
請求權
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
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任何
答辯書狀
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
三、本件爭點:
法官助理 陳昭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