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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補字第 11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 原   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      蘇育萱律師       孫珮瑾律師 被   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(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      馮俊堯律師       吳俊緯律師 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、原因事 實、訴訟標的法律關係、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請法官參 酌: 貳、整理內容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原因事實:原被告分別於100年5月20日亟101年7月31日簽定   協議書及增補協議書(下稱系爭協議書),約定被告應使座   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一小段604、670-2、671-4、619-1   、619-3、671-3、562地號等7筆土地所有權全部與原告簽   訂合建契約書及都更同意文件,方有收取報酬之權利;然   後被告無法達成系爭委任任務,而系爭協議書亦已於102年   5月21日因期限屆至而失效。被告自應依約將先前收受之   240萬元之報酬退還予原告,被告今遲未返還,亦屬無法   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,因而致原告受有損害,是以原告自   得依民法不當得利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。  ㈡原告聲明:   1.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2.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3. 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:協議書、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  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 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三、本件爭點: 法官助理  陳昭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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