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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補字第 172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司補字第1721號 原   告 楊燦堂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  告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瑞連 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、原因 事實、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、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爰請法官 參酌: 貳、整理內容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原因事實:原告自民國72年7月7日起任職於三高汽車有限公   司(下稱三高公司),嗣三高因故辦理解散,並商定將人員   包括原告、廠房及設備全部移轉被告公司承受,三高公司旋   於89年4月15日辦理解散完畢。原告於101年8月間於工作中   因右視網膜受傷開刀,故於102年5月10日正式向被告公司辦   理退休,被告竟於當日逕將原告退保,並通知原告不用再來   上班。三高公司辦理解散之際,並未對員工進行任何處理,   而係將原告及廠房等移轉予被告公司承受,而原告亦繼續擔   任被告公司廠長職務,已迄退休,原告受留用之工作年資自   應由新雇主之被告公司繼續予以承認,則直至102年5月10日   ,原告總計服務年資已達29年11個月,本可自請退休,又原   告退休前之平均工資為42,605元,而依工作年資計,共37個   基數,是以原告所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,576,385元(42,605   元×37=1,576,385元),惟被告拒絕給付之。爰依勞動基   準法規定提起本訴。  ㈡原告聲明:   1.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,576,385元整,暨自102年6月19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  2.願供擔保,請準宣告假執行。   3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:勞動基準法 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  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 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三、本件爭點: 1.被告未提任何書狀,然自雙方先前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知   ,被告公司即資方認為原告尚未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。本件   爭點在於被告公司是否須承認原告於三高公司之年資。 2.起訴狀尚未送達被告。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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