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813號
原 告 富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榮宏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
律師
被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燕群
訴訟代理人 李玉娜
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
本件訴訟所整理之
兩造聲明、原因事
實、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、
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
爰請法官
參
酌:
貳、整理內容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因事實:緣被告公司於100年1月初向原告公司訂購閥類一
批,原告分別在100年1月28日、2月15日及2月23日出貨予被
告並依約於100年3月底前向被告請領前開貨款共計81萬
1,346元,
惟被告未付款,
嗣原告於102年3月19日催告被告
支付
系爭價金,然其至今仍未付款,原告爰依
民法第367條
規定對被告提起訴訟。
㈡原告聲明:
1.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1,346元及自本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2.原告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
3.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:
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
請
求權
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
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出書狀
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出書狀
三、本件爭點:
法官助理 陳昭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