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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補字第 8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司補字第813號 原   告 富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榮宏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  告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群 訴訟代理人 李玉娜 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、原因事 實、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、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爰請法官參 酌: 貳、整理內容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原因事實:緣被告公司於100年1月初向原告公司訂購閥類一   批,原告分別在100年1月28日、2月15日及2月23日出貨予被   告並依約於100年3月底前向被告請領前開貨款共計81萬   1,346元,惟被告未付款,嗣原告於102年3月19日催告被告   支付系爭價金,然其至今仍未付款,原告爰依民法第367條   規定對被告提起訴訟。  ㈡原告聲明:   1.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1,346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2.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 3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: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請   求權 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  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出書狀  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出書狀 三、本件爭點: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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