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
原 告 施美蓁
原 告 大漢秋風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瀅
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
被 告 張力元
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
被 告 高慶松
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
本件訴訟所整理之
兩造聲明、原因事
實、
訴訟標的之
法律關係、
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
爰請法官
參
酌:
貳、整理內容: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因事實:原告即「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」(下稱
大漢秋風公司)於102年1月28日與被告張力元之受託人高慶
松簽署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」(下稱
系爭契約),受託
就被告張力元所有,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
000號5樓之建物及其基地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權
利範圍255/10000(下稱系爭不動產)代為仲介銷售,被告
張力元所委託之價格為1870 萬元,即被告願實拿買賣價金
1800萬元,另70萬元為原告大漢秋風之居間服務
報酬。而後
原告大漢秋風於102年4月17日覓得買方即原告施美蓁,並以
黃濬騰之名義簽署了「不動產買賣斡
旋契約書」,願意以
1838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。原告大漢秋風為促成此交易亦願
意將居間服務報酬降至38萬元。查被告張力元於收到上述資
訊後欣然應允於102年4月26日簽訂契約,
嗣後更於102年4月
21日收受原告施美蓁之30萬元斡旋金支票,依據系爭契約第
8條第2項及買賣斡旋契約書第6條第1項之約定,衡諸上情買
賣雙方即已成立系爭不動產
買賣契約,且上述之30萬元斡旋
金即轉為訂金。
詎料被告後竟藉故推託,拒絕出面與原告施
美蓁簽約及踐行後續之履約行為,原告等爰依委託銷售契約
對被告提起訴訟,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並給付服務報酬。
㈡原告聲明:
1.被告應給付原告施美蓁新台幣6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
達後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2.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台幣38萬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3.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4.原告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
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
法律關係:兩造間之不動產委託銷售
契約
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
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任何書狀
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任何書狀
三、本件爭點:
法官助理 陳昭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