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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補字第 9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 原   告 施美蓁 原   告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  告 張力元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  告 高慶松 壹、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、原因事 實、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、抗辯要旨、爭點之內容,爰請法官參 酌: 貳、整理內容: 一、原告主張:  ㈠原因事實:原告即「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」(下稱   大漢秋風公司)於102年1月28日與被告張力元之受託人高慶   松簽署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」(下稱系爭契約),受託   就被告張力元所有,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   000號5樓之建物及其基地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權   利範圍255/10000(下稱系爭不動產)代為仲介銷售,被告   張力元所委託之價格為1870 萬元,即被告願實拿買賣價金   1800萬元,另70萬元為原告大漢秋風之居間服務報酬。而後   原告大漢秋風於102年4月17日覓得買方即原告施美蓁,並以   黃濬騰之名義簽署了「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」,願意以   1838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。原告大漢秋風為促成此交易亦願   意將居間服務報酬降至38萬元。查被告張力元於收到上述資   訊後欣然應允於102年4月26日簽訂契約,嗣後更於102年4月   21日收受原告施美蓁之30萬元斡旋金支票,依據系爭契約第   8條第2項及買賣斡旋契約書第6條第1項之約定,衡諸上情買   賣雙方即已成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,且上述之30萬元斡旋   金即轉為訂金。詎料被告後竟藉故推託,拒絕出面與原告施   美蓁簽約及踐行後續之履約行為,原告等爰依委託銷售契約   對被告提起訴訟,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並給付服務報酬。  ㈡原告聲明:   1.被告應給付原告施美蓁新台幣6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2.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台幣38萬   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3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  4.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:兩造間之不動產委託銷售   契約 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  ㈠原因事實: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 ㈡被告聲明: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、本件爭點: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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