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
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傅素蘭
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
律師
賴玉梅律師
王嘉斌律師
周福珊律師
複 代理人 張晉維
受 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
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
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
陳璧秋律師
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
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
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
羅煜捷
被 告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
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
李宜穎
人 沈玟安
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
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
複 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,
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