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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國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 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素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      賴玉梅律師       王嘉斌律師       周福珊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晉維 受 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 被  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      陳璧秋律師 被  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  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      羅煜捷 被   告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 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      李宜穎     人 沈玟安 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,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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