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國貿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兆凱
送達代收人 曾怡菁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
債務不履行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
佰零伍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
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謝達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