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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 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送達代收人 曾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 佰零伍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 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;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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