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國貿字第6號
原 告 盧炳宏
訴訟
代理人 黃勝和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菱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 309,0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 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徐明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