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08號
聲 請 人 廖健男
律師(即被
繼承人曹素芬之
遺產管理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變賣或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被
繼承人曹素芬所
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,000股。
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曹素芬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1 號裁
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曹素芬之遺產管理人,並經本院以98年度
家催字第162 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曹素芬之
債權人及受
遺
贈人為
公示催告,公示催告
期間已屆滿,被繼承人遺有位於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5樓之5房屋、土地乙筆
即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號、投資二筆即
三盟有限公司投資額600萬元、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
20,300元。被繼承人曹素芬
上開遺產,仍不足以清償債務,
經
債權人兆豐銀行發函通知被繼承人曹素芬仍有台灣高速鐵
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,000股之遺產,經聲請人向台灣高速
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求證後,確認被繼承人曹素芬確有上開股
票,
惟所在不明,向警局備案,申請股票掛失證明,並向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
除權判決,經臺灣士林地方
法院以102年度除字第102號判決宣告該筆證券無效在案。因
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,據該公司表示程序
上須
俟法院裁定准予變賣後,始能將股票補發撥入集保帳戶
,聲請人則須收到撥入集保帳戶之股票後,始得於有價證券
集中交易市場出售,以取得價款,再作分配清償,為清償被
繼承人曹素芬之債務,有變賣遺產之必要,為此聲請准許變
賣被繼承人曹素芬之遺產等語。
二、
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;又為清償
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管理人經
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
遺產。
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
由有召集權人或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:(一)無前條
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。(二)親屬會議不能或難
以召開。(三)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。民法第
1132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
111號裁定
暨確定證明書、98年度家催字第162號裁定、財政
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
復興分行函、股票
持有證明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
字第102號判決等件為證,
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
本件聲請,
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竣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