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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家聲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變賣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家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廖健男律師(即被繼承人曹素芬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或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被繼承人曹素芬所 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,000股。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曹素芬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11 號裁 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曹素芬之遺產管理人,並經本院以98年度 家催字第162 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曹素芬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,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,被繼承人遺有位於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5樓之5房屋、土地乙筆 即位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0000號、投資二筆即 三盟有限公司投資額600萬元、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 20,300元。被繼承人曹素芬上開遺產,仍不足以清償債務, 經債權人兆豐銀行發函通知被繼承人曹素芬仍有台灣高速鐵 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,000股之遺產,經聲請人向台灣高速 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求證後,確認被繼承人曹素芬確有上開股 票,惟所在不明,向警局備案,申請股票掛失證明,並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,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除字第102號判決宣告該筆證券無效在案。因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,據該公司表示程序 上須俟法院裁定准予變賣後,始能將股票補發撥入集保帳戶 ,聲請人則須收到撥入集保帳戶之股票後,始得於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出售,以取得價款,再作分配清償,為清償被 繼承人曹素芬之債務,有變賣遺產之必要,為此聲請准許變 賣被繼承人曹素芬之遺產等語。 二、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;又為清償 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 遺產。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:(一)無前條 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。(二)親屬會議不能或難 以召開。(三)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。民法第 1132條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 11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98年度家催字第162號裁定、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 復興分行函、股票持有證明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 字第102號判決等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聲請, 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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