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9號
原 告 俊陞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林素娥
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李碧連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04,33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,639
元,扣除
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,仍有46,139元未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