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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  告 亨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繳第一審   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   尚應補繳10,400元。 二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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