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7號
原 告 合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亭全
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
律師
複 代 理人 謝孟釗律師
黃意文律師
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李碧連
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