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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 原   告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被   告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玲 訴訟代理人 余德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協議合 約書(下稱「系爭契約」),請求被告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 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867,195 元,而系爭契約第4 條「附則 」第3 項已明文約定:「本合約所生之爭議,…雙方同意以 臺灣桃園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有系爭契約1 件 附卷可稽(本院卷第8 頁)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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