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2號
抗 告 人 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
即
被 告 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3樓之5
法定
代理人 丁文玲 住同
上
訴訟代理人 余德安 住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1樓
居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3樓之5
相 對 人 計心造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 設桃園縣平鎮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15樓
之2
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詹怡娟
住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○○巷○號7樓
上列
抗告人逸格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計心造股份有限
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
102 年5 月20日本院裁定、102 年7 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
查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各1,000 元,共計2,000 元,未據抗告
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