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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 未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,352,7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096元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悉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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