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9號
上 訴 人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峻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甫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
未繳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,352,75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,096元,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悉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