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2號
原 告 介面空間創意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龍如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
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
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
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
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
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
原
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
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債務人即
被告林
榮松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核發民國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二九
二六號支付命令,命債務人向
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(下
同)一百零七萬四千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五百元,該支付命令於一0二年二月八日送達被告
居所,付
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
受僱人,
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三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柒萬肆仟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
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
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