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42號 原   告 介面空間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如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  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   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   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  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原   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 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  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債務人被告林   榮松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核發民國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二九   二六號支付命令,命債務人向債權人即原告清償新臺幣(下   同)一百零七萬四千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五百元,該支付命令於一0二年二月八日送達被告居所,付   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五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三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柒萬肆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  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,   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伍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