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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 14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(價)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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