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43號
上 訴 人 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曉麗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建字第
14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(價)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