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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  告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      胡慧育 被  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歐家瑜      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 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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