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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東利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伍拾柒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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