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
原 告 李麗卿
複
代理人 蔡宜軒
律師
複代理人 吳晶霓
原 告 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能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蓓玲律師
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
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
被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
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
蔡宗釗律師
陳裕凱
吳詠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
十五分,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立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