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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 訴 人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卿、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因102年 度建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萬85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 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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