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號
上 訴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麥寬成
上 訴 人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卿、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因102年
度建字第17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萬856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萬
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