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2號
上 訴 人 陳建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兒斯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
2 年度建字第19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2,421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20,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黃文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