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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陳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兒斯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2 年度建字第192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52,421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0,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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