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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被上訴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捌 仟貳佰伍拾陸萬陸仟零玖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 佰壹拾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立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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