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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198號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浩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斯企業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2萬9,121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7,037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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