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8號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白崇賢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浩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普斯企業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2萬9,121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萬7,037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