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8號
上 訴 人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明才
參 加 人 李銀忠即升陽室內裝潢工程行
賴錦洸即純揚工程行
受 告 知人 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思
諭
受 告 知人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
被
上 訴人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
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
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
詢資料
在卷可稽。
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