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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王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才 參 加 人 李銀忠即升陽室內裝潢工程行       賴錦洸即純揚工程行 受 告 知人 艾格妮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 受 告 知人 庭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 上 訴人 美商仙妮蕾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 裁定已於105年8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 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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