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7號
上 訴 人 富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進榮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
第22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7,1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5,1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
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