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9號
原 告 聯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俊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678,17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除
聲請支付
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,仍有6,880 元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政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