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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  告 聯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678,17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 元,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已支付之500 元,仍有6,880 元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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