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0號
原 告 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果兒
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
之
聲請即視為起訴,原告
迄今尚未補繳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
仟陸佰貳拾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,原告應再補繳新
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