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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30號 原   告 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果兒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即視為起訴,原告今尚未補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 仟陸佰貳拾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,原告應再補繳新 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8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8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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