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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捌仟肆佰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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