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3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育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捌仟肆佰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芯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