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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  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即視為起訴,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2,83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553元 ,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15,053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9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9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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