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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51號 原  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莊瑋婷       蔡惠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823,37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423 條第1 項規定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聲 請費用(見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2891 號卷),尚欠18,617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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