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51號
原 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宏達
訴訟代理人 莊瑋婷
蔡惠琇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裕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823,37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117元。
惟依民事訴訟法
第423 條第1 項規定,扣除原告前
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 元聲
請費用(見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12891 號卷),尚欠18,61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法官 湯千慧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