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號
上 訴 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嘉儀、盧淑芬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、
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、郭子文間因102年度建字第26 號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
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先位聲明請
求新臺幣(下同)231萬5000元,
備位聲明請求162萬1555元。依
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1 萬5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35,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