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嘉儀、盧淑芬即盧淑芬建築師事務所、 郭子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、郭子文間因102年度建字第26 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先位聲明請 求新臺幣(下同)231萬5000元,備位聲明請求162萬1555元。依 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31 萬5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5,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