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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昶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 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聲請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, 094,101元,及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5%計 算之利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094,101元(至法定遲延 利息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 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國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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