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李秀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昶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
。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具狀到院,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
上訴人部分廢棄,並就廢棄部分
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
假
執行之
聲請。又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,
094,101元,及自10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,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。是上訴人
乃就其敗訴部分提
起全部上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,094,101元(至法定
遲延
利息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
金額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
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黃國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