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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方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偉芫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 繳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6 54,34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,112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 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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