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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 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937,063 元【(本訴9,534,937+4,520,000=14,054,937)+反訴8,882,1 26元=22,937,063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,808元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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