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
上 訴 人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進福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
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第二審
裁判費
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937,063
元【(本訴9,534,937+4,520,000=14,054,937)+
反訴8,882,1
26元=22,937,063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,808元,
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悉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