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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方堤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羅偉芫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丙、陸、三、關於「合計89 9萬3935元」、「給付899萬3935元」,應更正為「合計888萬212 6元」、「給付888萬2126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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