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佶福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進福
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
律師
複 代理人 張家瑋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方堤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 羅偉芫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
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事實及理由欄丙、陸、三、關於「合計89
9萬3935元」、「給付899萬3935元」,應更正為「合計888萬212
6元」、「給付888萬2126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蔡明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