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龍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義營造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2號
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45,51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73,52
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