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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義營造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3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45,5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3,52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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