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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富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,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。而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,已 逾20日上訴期間,依上說明,其上訴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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