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2號
原 告 進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忠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業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69萬9,999元,應繳
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7,10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