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4號
原 告 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德東
訴訟代理人 馬恩忠
律師
被 告 頌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金村
訴訟代理人 江志宏
徐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6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
,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