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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、高峯營造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柒拾叁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昀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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