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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建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林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繳第二 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 2,6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 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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