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44號
上 訴 人 林俐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第二
審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
2,60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130元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
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明潔